实用帖 |“海葵”受灾后,可以享受哪些税费支持政策?
受第11号台风“海葵”及其外围水汽影响,福州遭遇暴雨侵袭,累计降水量打破了历史记录,各县(市、区)受灾严重,尤其是福清、永泰等地。今天就带你了解一下,台风暴雨受灾后,能享受哪些税费支持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如:气候灾害等等)造成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二)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在防控洪水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资产损失(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应依据本公告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 (含) 。
四、契税方面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5号),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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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福州税务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