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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速递!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10-25 09:51:43  作者: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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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贵公司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 (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 (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Q2: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需要。根据规定,已办理出口退 (免) 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Q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之前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停用了,换成了新的银行账号,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如何操作?

  答:需要。为保障贵公司出口退税款能够精准送达至贵公司指定银行账号,贵公司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变更,根据新启用的银行账号,更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内容。备案变更后,贵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存款账户报告”功能,自行核对检查银行账号信息是否正确。

  Q4: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相关事项。

  Q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 年8月份向尼日利亚出口了一批五金工具,当时受疫情影响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可以。贵公司 2022年8月份出口的货物,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 (免)税的,在收齐退 (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 税。

  Q6: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 11 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Q7: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 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 (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Q8: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Q9: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答: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Q10: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今年广交会上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正在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 具体有何要求?

  答: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 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贵公司应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后 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 (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 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

  (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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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