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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多项政策12月31日前务必完成!否则……

发布时间:2023-12-18 10:12:57  作者: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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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还有不到一个月就结束啦!不少企业开始进入工作收尾和年终总结阶段。提醒大家,在新年度到来前,多项政策即将截止,各位小伙伴千万要完成,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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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即将截止,请务必重视!

  01湖北地区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开始日期为每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1日起,湖北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统一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湖北省对会计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

  会计人员未完成2019年—2022年四个年度继续教育的,可登录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选择网校进行补学。2024年6月30日之后,湖北省不再开展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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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北京地区

  继续教育时间:本年度及补学学习期间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以及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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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吉林地区

  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24时关闭学习系统将于2024年1月31日24时关闭。

  请还未报名和完成当年学分的会计人员抓紧时间报名和学习。已修满学分但未进行评价的会计人员抓紧时间进行评价,避免影响本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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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地区在此不一一列举,大多数地区都是在本年12月31日截止,还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同学请抓紧时间完成。

2023年各地继续教育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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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完成社保补缴!

  一、政策背景

  2022年9月,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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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提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后续多省市接连发布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因各省市社保结算日期有所不同,且可能存在过于临近时操作因各种突发原因、意外因素导致补缴不成功,建议各位人事提前做好规划,尽快完成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避免对缓缴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加征滞纳金对缓缴单位带来的影响。

  二、补缴提醒

  天津市人社局此前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补缴的温馨提示》,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单位需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社保补缴。

  文章中明确按照《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底。

  温馨提示

  天津市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

  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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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补贴记着领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中提到的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也将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申请。

  截至目前,包括四川、安徽、湖南长沙、重庆、湖北武汉、山西、陕西等多地都已经开始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由于各地区具体发放政策和经办手续不同,部分是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进行批量核定,信息系统将符合政策的企业推送到失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平台,经企业确认申领后进行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也有部分需要企业在当地人社服务平台确认申领,所以建议大家也去人社服务平台上,找到“失业稳岗返还确认”模块,以确保资金顺利入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政策实施期内未确认的企业,视同企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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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各地财政网站、易人事等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