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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3月31日截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抓紧办理!

发布时间:2024-02-04 10:20:34  作者: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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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以下梳理了2023年优化和完善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供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

  对于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支出有扣除限额?哪些支出不能扣除?快来一起学习吧~


哪些支出可以扣除?

  01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划分清晰:生产经营费用可据实扣除

  费用混用、难以分清: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准予扣除

  02 以前年度亏损

  不超过5年:准予结转弥补

  超过5年:不得结转弥补

  03 工资、薪金

  员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4 基本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Tips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员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费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其他人员:除上述以外,为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05 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Tips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06 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07 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08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按2%、14%、2.5%的标准据实扣除

  09 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固定资产租赁费

  经营租赁方式: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方式: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 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3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4 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5 劳动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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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中国税务报等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