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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1 07:06:34  作者:admi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05年和2015年,税务总局分别制发《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发布

  

一是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也随之修改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税务执法文书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需要根据税务执法实际优化完善。当前使用的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由于自发布以来长期未修订,其中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税务执法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中文书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本次文书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做好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规定》的衔接。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结合税务执法实践遇到的问题,对部分文书予以完善优化。


三、《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公告》附件共有33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规定》调整执法文书引用依据的序号。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调整执法文书的具体内容: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听证提出时间改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使用说明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即首违不罚的情形;调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简易处罚标准,将标准分别提高到公民2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0元。


三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增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的内容。


四是修改部分文书名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名为《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修改后更加符合该文书的实际使用场景,有利于减少歧义和误读。同时,考虑到社会保险费与税收的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相互区分,对以下文书名称进行修改:将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是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修改为“违法事实及证据”,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执法。


六是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限期改正截止日期改为可选项,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前___”,也可选择填写“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___日内___”,解决邮寄送达方式下,由于邮寄时间不可控,导致纳税人难以在限改期内改正等问题。


七是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的填写形式改为开放式、填空型。目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不能满足稽查局所有的移送情形,若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则应当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此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也做了类似处理。


八是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增加了冻结和查封、扣押的截止日期。将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改为“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并在使用说明中细化了强制期限的填写要求。


九是增加部分文书的内容要素。增加地址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列明地址;增加证据要素,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列明证据的要求;增加纳税人识别号,在文书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十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依据、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四、《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与《规定》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