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 最新政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企业自动获得进出口权!

发布时间:2023-01-06 13:53:11  作者:小g

1664503394910495.gif

  重要公告

  自2019.12.1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率先在自贸区试点取消审批。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自此,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企业自动获取进出口权!(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

2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企业自动获取进出口权!

  但仍需办理:

  1、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

  2、电子口岸IC卡;

  3、外汇管理局企业名录备案!


- END -

@创业者

找政策、享服务、问问题……

可咨询【客服】


  来 源 | 第一财经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