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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参评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5:50  作者: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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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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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办理流程及时间节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前完成参评提交,各评价机构10月10日前完成确认。我省今年第一批拟入库企业于3月中旬公示,最后一批拟入库企业于10月中旬公示,其它批次每月初公示。

  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企业需在4月底前提交信息,预留公示和风险核验时间),以便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可以通过“自动获取知识产权”按键自动填写。因存在信息同步时间差等客观问题,如自动获取信息不全,需要参评企业手动填写补全。符合直通车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各评价机构要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虚假不实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各评价工作机构应积极开展日常联合监督,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还应及时提交我厅撤销或由我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评价。

  三、全力做好评价服务

  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并会同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号)要求,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发掘、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四、咨询联系电话

  系统支持电话:010-88656315/88656316

  业务咨询电话:

  福州0591-83353734平潭0591-23163108

  莆田0594-2655395三明0598-8592253

  泉州0595-22579372漳州0596-2946081

  南平0599-8803157龙岩0597-2323770

  宁德0593-2093099

  省科技厅0591-87808097/87845071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3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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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