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夜色经济”点亮榕城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商家的积极努力下,福州“夜经济”逐渐向好发展,一些商户的夜间客流量、营业额已经超过白天。业内人士表示,伴随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夜色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以及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的加快打造,“夜福州”将给市民带来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助力“夜福州”文化。
一、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研发费用按175%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该项政策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文化创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夜间市场生意红火,离不开政企的合力推动。一方面,福州率先在全省派发“惠聚榕城消费季”消费券,3期发放了300万份总额16400万元,累计核销金额1.16亿元,直接拉动消费金额7.85亿元。紧接着,7月1日起,支付宝又在全国发放100亿消费券。另一方面,商家争相推出潮玩集市、直播带货、年中庆等主题活动,吸引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