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福州系列惠企举措发力个体户增长
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受疫情冲击,福州市新增个体工商户9680户,同比减少6.03%。不过,在各项惠企举措的叠加助力下,福州全市新设立个体工商户33810户,同比增长31.5%,对稳住市场主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市新登记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占新登记个体户总户数的14.56%。截至6月底,我市实有市场主体755372户,同比增长14.14%,其中,个体工商户实有454726户,同比增长18.48%。能够取得这样的增长量,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也是分不开的。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1、新办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新办一般纳税人
(1)降低增值税税率:
2019年4月1日将现行16%的税率下调至13%,10%的税率下调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扩大抵扣范围:
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实行加计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留抵税额退税: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二、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1、新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作为“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保市场主体关系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对稳住经济基本盘意义重大。今年来,福州市扎实抓好“六稳”工作,加紧落实“六保”任务,打出系统性、连续性的政策“组合拳”。为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增强商户稳企稳岗稳就业能力,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推出一系列举措大力支持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