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福州多方着力稳外资促增长
福州市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借力新法颁布实施的契机,以“稳增长、过万亿”为中心,通过政策宣讲、优化环境、加大招商力度等一系列工作举措,着力稳外资促增长,切实推动了一批大项目、好项目顺利落地,为建设“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夯土立基,确保全年经济工作稳中求进。
主要举措有:1、宣讲政策稳预期,举办政策宣讲会。2、优化环境增信心,出台惠企政策,助力外资企业发展。3、招商引资促发展,主动“请进来”。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做到贯彻落实。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先进技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大注册资本,或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为期五年以上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下一阶段,福州市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外资企业长效服务机制,以《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为着力点,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帮助外资企业及时学习、了解、掌握新法新规的要义和精神,以期扩大新法的社会效应,实现外资稳增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