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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推动落地实施外商投资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14:28:52  作者:小e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福建省商务厅在福州召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媒体见面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有的“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开启了新的篇章。不仅如此,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相应的要做好贯彻落实,促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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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款,可以税前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3、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5、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福建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居全国第8位,一批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相继落户。全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7万家,实际使用外资1290亿美元。外资企业占全省进出口额分别达38.7%、34.8%。世界500强在闽投资205个项目,投资总额224亿美元。一大批重点外资骨干企业入驻福建省主导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并形成了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